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蚌埠市人民政府

我市将实施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——城乡居民政策统一 公平享有医疗保障

作者: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| 信息来源: | 发布日期:2018-12-28 11:08       

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,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,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、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、增进人民福祉的重大举措,对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。

按照国家和省市工作部署,我市将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,实现“统一覆盖范围、统一筹资政策、统一保障待遇、统一医保目录、统一定点管理、统一基金管理”的目标要求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,实行医保制度政策市级统筹,整合经办管理资源,提升服务效能,实行一体化经办服务,这些措施能有效解决城乡医保制度分设、管理分割、资源分散等政策不统一问题,扩大了医保基金的抗风险能力,消除市、县及原城镇居民和新农合之间的政策差异,有利于推动医疗保障更加公平、管理服务更加规范、医疗资源利用更加有效,促进我市医保体系持续健康发展。

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界定

全市范围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,包括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(怀远)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员。

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按年度享受待遇

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时间为缴费参保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。在校学生首次参保年度享受待遇时间统一为缴费参保当年9月1日至次年12月31日。

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享受普通住院、普通门诊统筹、常见慢性病及特殊慢性病门诊、生育定额补助、意外伤害门诊(住院)、大病保险等医疗保障待遇。个人住院及特殊慢性病门诊年度补偿最高限额为30万元(不含大病保险补偿)。

住院医疗待遇实行保底补偿

1.乡镇卫生院起付线为150元,补偿比例90%

2.一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为300元,补偿比例85%

3.二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为600元,补偿比例80%

4.市三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为1200元,补偿比例70%

5.省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为2000元,补偿比例65%

普通住院医疗费用实行保底补偿,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医药费用按45%保底补偿。

普通门诊统筹不设起付线

在村卫生室(社区卫生服务站)、乡镇卫生院(社区卫生服务中心)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费用,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50%比例补偿,单次分别最高补偿15元、30元,每日限报一次,年度基金累计最高补偿额为150元,其中在村卫生室(社区卫生服务站)最高补偿额为100元。

统一城乡居民慢性病种范围

我市慢性病分为常见慢性病和特殊慢性病,常见慢性病包括高血压(Ⅱ、Ⅲ级)、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等31种,特殊慢性病包括再生障碍性贫血、恶性肿瘤等15种。

常见慢性病门诊年度起付线300元,补偿比例为50%。单一病种的年度补偿总额上限为2000元,每增加一种慢性病病种提高800元,最高不超过3600元。特殊慢性病门诊单次起付线为当次门诊医药费用总额的10%,年度累计最高不超过选定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起付线,补偿比例比照同级医院住院补偿政策执行,实行即时结报。

住院分娩定额补助800元

产妇住院分娩(含剖宫产),定额补助800元。孕产妇住院医药费用主要为(占比≥50%)妊娠期或分娩期合并症、并发症医药费用的,按照同类别医院住院基金补偿政策执行,但不再享受定额补助。

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大病  保障惠民更安心

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患病发生的医疗费用,在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,一个待遇享受年度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.5万元部分,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分段给予补偿,年度封顶限额为40万元。

大病保险实行分段补偿,5万元以下(含5万元)段,补偿比例55%;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(含10万元)段,补偿比例65%;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(含20万元)段,补偿比例75%;20万元以上段,补偿比例80%。

新生儿出生90日内参保  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待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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